标题:咨询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问题
我想问问5月28日新通过的我市新物业管理条例的两个问题:
1.第23条怎么理解。比如,我们小区一共60栋楼,小区里停车位紧张,小区没有业委会。现在有业主提议将59和60号楼之间的绿地改为停车位(其他地方不变),实现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按23条理解,应该是“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不是第二款当中“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是,两段依据看起来都不是很稳妥,那么应该适用哪一条呢?
2.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个有两点疑问,一是“逾期”的期限一般为多久,二是逾期了,也罚款了,还是不备案,怎么处理,没有相应说法。
希望能官方公开书面回答,好指导我们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