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18-07-26

标题:请求协调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2万元

请求事项:请求天津禹洲润成置业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就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成镇国兴路以西、津同路以南禹洲悦府1号楼802号房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整。

投诉事由:1、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在售楼处现场并未发现一房一价的公示信息,也未提供价格进行参考,而只是选中哪个房子就报哪个房子的价格并直接进行计算。2、涉嫌故意隐瞒对购房不利因素的违规行为,在咨询的过程中及签认购协议书之前并未告知我这栋楼还在加盖一层,而是事后再来看房子的时候才发现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加盖一层,还说根据规划设计本就是那么高只是因为之前出现烂尾,所以才进行加盖,而事实是不是销售员所说的,我们并不知道,在售楼处现场并未出示规划图及施工方案,所以我有理由怀疑该栋楼会不会因为再加盖一层而导致整栋结构出现问题,这已经是对我本身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3、涉嫌唆使造假银行流水向银行进行骗贷的违规行为,在谈到房贷的时候,根据计算出的结果我已经明确告知我的工资收入及银行流水肯定是达不到月供的2.5倍以上,而销售员为了这个业绩直接说可以花2000元找人做个假的银行流水,而我做为购房者根本不知道通过这样的操作是不是违规的,而事后才了解若通过造假的银行流水向银行进行申请贷款属于骗贷,是违法的,销售员做为职业售房经纪人明知道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贷款是违法的还要这样唆使,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即构成贷款诈骗罪。4、涉嫌垫付首付款的行为,在谈到首付的时候,我手上的金额还少了4万,销售员说到时可以用他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支付,但需要支付几个点的费用,到时再还给他,而根据规定已经明令禁止开发商及中介机构是不允许提供首付贷及首付垫资给购房者,而销售员为了业绩还是这样操作。(详情见附件“韩*投诉书.png”)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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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7-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议联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您也可以向市便民服务专线反映,联系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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