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8-07-19

标题:特岗退休原单位将部分档案丢失

我是天津轧钢四厂下岗职工,今年达到特岗退休年龄。区社保局审核己通过,在报市社保局审核中未通过,说我因部分档案缺失,不能证明我是特岗。因原单位档案室曾经被盗造成我档案缺失,这是有公安局证明的。不过我不明白的是我一九八O年参加参工作,截止到一九九二年,我的视同缴费年限12年,因我是特岗给我加了三年工龄(一年加三个月),所以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成为15年,这就充分证明我在这个阶段是特岗。为什么审核不过?我实在想不明白,请社保局领导给予解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8-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7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该同志反映在原天津市轧钢四厂从事特岗申报材料缺失,导致未能正常申报特岗退休的问题,相关处室及时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请其协助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张**,男,身份证号120102196307302170。7月份,河东区中山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申报1980年10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从事“均热炉工(烘炉工)”工作,累计13年3个月。提供的职工档案内的申报依据为:1980年10月《天津市职工劳动工资档案》,记载的工种为“烘炉”;1982年2月的工会会员登记表,记载的工种为“烘炉工”;1990年9月的《一九九○年企业职工一级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的工种为“烘炉”;1994年1月的《天津市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管理卡》,记载的工种为“烘炉工”。

按照《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3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审核依据,对于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其他从事特殊工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补充证明。”的规定,审核过程中发现,因2001年原企业档案室失窃等原因,企业未提供出该职工1982年3月至1990年8月期间从事“烘炉工”的依据,所以张**同志的申报材料未能全部满足审核条件。

接到该同志来信反映的诉求后,为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与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研究,请集团着重对该职工申报依据缺失期间的工作经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山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重新申报复核。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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