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央企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年拖欠工资不发。
在岗期间,更换财务社保断档三年以项目没钱为由让本人暂时缴纳,有钱时返还本人,至今未返还。现在本人已经离职,因辞职报告一句“常年拖欠工资不发”不予开具离职证明。现已等待三个月未得到解决,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涉及违法?本人于2011年5月进入单位工作至今,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工资常年拖欠。在岗期间,因公司问题造成本人社保断档三年,公司以没钱为由,让本人暂时垫付,有钱后退还本人,因项目部合并,至今此款未退还本人。因工资不发,垫付社保不退(共计15万余),无奈本人于5月十五日办理离职手续,却因辞职报告一句“常年拖欠工资”不给开离职证明,造成档案、社保无法迁回户口所在地。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涉及违反诚信原则及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