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郝** 提问时间:2018-07-17

标题:一类高层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

我是中海学府公馆4号楼的业主,我购买的是居住型公寓,此类公寓应该按照住宅类建筑规范执行,发现我家04户型的窗户与03户型的窗户只有一个墙厚的宽度,不满足建筑防火规范6.2.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此建筑36层超过100米,一类高层建筑,属于消防重点检查工程,请问这样的建筑怎么通过的消防审核,怎么通过的消防验收,怎么拿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请相关部门给予反馈,解决措施。生活在这样的房子里倍感担忧,商品是拿过来卖的,就得是个合格的东西,连强制性条文都满足不了,不禁使我,使广大业主产生大大的疑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7-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议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您也可以向市便民服务专线反映,联系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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