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医保续缴后需要6个月等待期的不合理性问题
天津人社局各位领导
您好,本人是武清区居民一直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天津社保部门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16年底一次性预缴17年12个月的养老医疗保险。17年8月份到18年6月份在北京通州的一家公司上班,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在北京通州社保局为我缴纳社保,天津的社保就没有在续缴。我辞职后于7月份在户籍地人社局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被告知医保要有6个月的等待期。我认为这个政策完全不合理。首先我在北京已缴纳社保不可能个人在天津继续重复缴纳。其次在北京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是可以转移接续到天津社保账户的。现在的社会异地就业是太正常的事情了尤其是京津冀地区,因为异地工作视为社保断缴而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这完全不合理。参考北京政策在参保当月就可以享受医保,虽说地方政策有差异,为什么不学学好的政策呢而且同是中国境内的城市,为什么人家能做到大天津就做不到呢。政策制定应该是向着方便于有利于照顾人民切身利益的方向,问什么要那么官僚和教条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