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该同志反映在原天津市轧钢四厂从事特岗申报材料缺失,导致未能正常申报特岗退休的问题,我处及时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请其协助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张**,男,身份证号120102196307302170。7月份,河东区中山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申报1980年10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从事“均热炉工(烘炉工)”工作,累计13年3个月。提供的职工档案内的申报依据为:1980年10月《天津市职工劳动工资档案》,记载的工种为“烘炉”;1982年2月的工会会员登记表,记载的工种为“烘炉工”;1990年9月的《一九九○年企业职工一级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的工种为“烘炉”;1994年1月的《天津市企业职工档案工资管理卡》,记载的工种为“烘炉工”。
按照《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3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审核依据,对于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其他从事特殊工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补充证明。”的规定,审核过程中发现,因2001年原企业档案室失窃等原因,企业未提供出该职工1982年3月至1990年8月期间从事“烘炉工”的依据,所以张**同志的申报材料未能全部满足审核条件。
接到该同志来信反映的诉求后,为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与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研究,请集团着重对该职工申报依据缺失期间的工作经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山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重新申报复核。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