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同志:
您的留言我们已收到,您共提出的六个问题:一是天津市现行的《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 142号)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相较于2014年9月1日以前天津市实施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有哪些不同?二是对民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或方法是否有不同,有哪些不同。特别是对阳台,飘窗的建筑面积测算是否有变化,变化是什么。三是关于套内建筑面积,购房者是否能从政府机关或开发商提供的测绘图中看到,标有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各占具体面积的图纸或信息,如有请问该图或信息文件叫什么名字,由哪个部门出具,业主如何能看到这个图或文件。四是关于民用住宅商品外墙和内墙的房墙体厚度,在哪个图纸上能看到。五是市民如何得知自家的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26平米),具体有哪些部位,分别各占多少?六是民用高层住宅我家住在20楼,看什么文件或图纸能知道是否对地下室和地下停车场的面积进行了公摊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技术规范问题
2014年9月1日前我市房屋面积测算执行《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权[2006]848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津国土房测〔2011〕217号)(上述两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 142号)(以下简称“修订后规范”)。修订后规范较原规范主要变动有五项,一是未封闭阳台计算规则,二是飘窗计算规则,三是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计算规则,四是穿过房屋的通道计算规则,五是商业用房之间虚拟分割测绘方法。
二、关于阳台、飘窗的建筑面积测算变化问题
对民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或方法主要变动有五项,具体见上款。对阳台、飘窗的建筑面积测算变化如下:
1、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原规范: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
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层高;
3 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底板水平投影范围。
修订后规范: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
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1.5倍本层层高;
3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
2、飘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原规范: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修订后规范:外墙以里的封闭空间、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0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0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套内建筑面积问题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房产测绘成果不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等套内局部部位建筑面积。
四、关于民用住宅商品房墙体厚度问题
您可通过查阅经行政审批的规划建筑施工图及竣工验收相关成果获取。
五、关于如何获取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问题
依据《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 142号),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包括:
1 建在幢内,为整幢或为本幢内部分功能区域服务的水、电、暖通等设备用房;
2 外墙、套与共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墙体,墙体外保温层;
3 本幢内的公共垂直通道、水平通道及大厅、门厅、门斗、雨篷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4 建在幢内,为整幢或为本幢内部分功能区域服务的卫生间、饮水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储藏间、工具间等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非公共使用的储藏间、工具间及管理用房按户室对待)。
关于您所在房屋具体共用建筑部位问题,建议您提供房屋具体信息后向房屋测绘部门咨询。
六、关于地下室和地下停车场面积公摊问题
依据《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 142号),地下车库面积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地下室是否计入分摊面积需依据其具体用途确定,如为本幢服务的地下公共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符合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的部分需进行分摊。关于您所在房屋是否分摊了地下共用建筑面积问题,建议您提供房屋具体信息后向房屋测绘部门咨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