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井** 提问时间:2018-06-30

标题:关于在河东区新泰路北侧(唐口新村六段43号楼向西至胜利楼楼东段)加装隔音屏的建议

关于在河东区新泰路北侧(唐口新村六段43号楼向西至胜利楼楼东段)加装隔音屏的建议

尊敬的主管部门及领导:

我是居住在河东区唐口新村六段42号楼5单元四楼(目测与新泰路高度平齐,直线距离约25米)的居民,自2016年购房后未在该地址居住,近半年多入住后发现新泰路过往车辆较多,夜间噪音较大,严重影响休息,目前家人已出现精神衰弱的征状。

因此,我们建议环保部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执行,在新泰路北侧(唐口新村六段43号楼向西至胜利楼楼东段)加装隔音屏。

一、主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第六条要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因规定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因此向环保部门提出建议。

二、小区与道路建设过往

国家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遵循“先路后房”或者“先房后路”原则,因此需要确认道路和小区建设的先后情况。

因道路信息无法查到,无法确认是先建设的唐口六段小区(1982年),还是先建设的新泰路(无法确定时间)。

三、法条依据

因无法确定小区与道路建设的先后顺序,特按不同情况分别描述法条规定。

1.先建小区后建道路的情况。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用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这种情况下,应该督促相关道路建设部门落实安装责任。

2.先建道路后建小区的情况。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这种情况下,应该督促小区的建设单位落实噪音消除的责任。

四、周边隔音屏安装现状

据了解,在东兴立交桥附近,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小区主要有懿德园、唐口新村六段小区、胜利楼等三个小区,其中:

1.懿德园小区北侧,津滨大道南侧路沿均已安装隔音屏,且在建筑末端方向,双向延伸五块隔音屏,以降低噪声污染。唐口六段小区33号楼南侧,新泰路北侧路沿已经安装隔音屏,双向延伸五块隔音屏,以降低噪声污染。

2.唐口六段小区44号楼南侧,新泰路北侧路沿已经安装隔音屏,但未在建筑末端方向安装延伸隔音屏。

3.唐口六段小区42、43号楼(目测窗口离路沿距离分别25米、10米)以及胜利楼(目测窗口离路沿距离2米),均无任何噪音遮挡,尚未安装任何隔音屏。

4.经走访调研,胜利楼因一楼居民不同意而未安装。

五、主要诉求

加装隔音屏是法定责任,请相关责任和监督部门和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必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快构建环境管控的长效机制”管理要求,切实为老百姓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考虑,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依法帮我们解决困扰我们的噪音污染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8-07-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河东区新泰路北侧加装隔音屏的建议,根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可能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建议向辖区政府部门反映。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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