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在河东区新泰路北侧(唐口新村六段43号楼向西至胜利楼楼东段)加装隔音屏的建议
关于在河东区新泰路北侧(唐口新村六段43号楼向西至胜利楼楼东段)加装隔音屏的建议
尊敬的主管部门及领导:
我是居住在河东区唐口新村六段42号楼5单元四楼(目测与新泰路高度平齐,直线距离约25米)的居民,自2016年购房后未在该地址居住,近半年多入住后发现新泰路过往车辆较多,夜间噪音较大,严重影响休息,目前家人已出现精神衰弱的征状。
因此,我们建议环保部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执行,在新泰路北侧(唐口新村六段43号楼向西至胜利楼楼东段)加装隔音屏。
一、主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第六条要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因规定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因此向环保部门提出建议。
二、小区与道路建设过往
国家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遵循“先路后房”或者“先房后路”原则,因此需要确认道路和小区建设的先后情况。
因道路信息无法查到,无法确认是先建设的唐口六段小区(1982年),还是先建设的新泰路(无法确定时间)。
三、法条依据
因无法确定小区与道路建设的先后顺序,特按不同情况分别描述法条规定。
1.先建小区后建道路的情况。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用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这种情况下,应该督促相关道路建设部门落实安装责任。
2.先建道路后建小区的情况。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这种情况下,应该督促小区的建设单位落实噪音消除的责任。
四、周边隔音屏安装现状
据了解,在东兴立交桥附近,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小区主要有懿德园、唐口新村六段小区、胜利楼等三个小区,其中:
1.懿德园小区北侧,津滨大道南侧路沿均已安装隔音屏,且在建筑末端方向,双向延伸五块隔音屏,以降低噪声污染。唐口六段小区33号楼南侧,新泰路北侧路沿已经安装隔音屏,双向延伸五块隔音屏,以降低噪声污染。
2.唐口六段小区44号楼南侧,新泰路北侧路沿已经安装隔音屏,但未在建筑末端方向安装延伸隔音屏。
3.唐口六段小区42、43号楼(目测窗口离路沿距离分别25米、10米)以及胜利楼(目测窗口离路沿距离2米),均无任何噪音遮挡,尚未安装任何隔音屏。
4.经走访调研,胜利楼因一楼居民不同意而未安装。
五、主要诉求
加装隔音屏是法定责任,请相关责任和监督部门和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必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快构建环境管控的长效机制”管理要求,切实为老百姓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考虑,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依法帮我们解决困扰我们的噪音污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