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8-06-29

标题:中行信用卡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您好,我想投诉中行信用卡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我要求将其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失信企业名单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这种不负责任且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撤职处理,要求他们向我做出书面的解释和道歉,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2018年5月9日,中行工作人员来我单位办理信用卡,说此卡可以乘坐地铁,每次1块钱,优惠到6月底为止。鉴于此,我就办了一张。不少同事陆陆续续地收到了信用卡并开始使用。到5月25日左右,中行工作人员给我打了电话,核实了情况,说通过审核,随后会寄出卡片。我等了一个多月,于6月28日打电话咨询,他们却说,由于材料短缺,该卡片已无法制作。我当即在电话里和工作人员说,我要投诉你们。过了一会,他们打电话过来,说,可以给我补办一张,一周之内寄出。在电话中,我明确指出,不满意这种解决方式,要继续投诉,他们说,已经记下了,明天联系我,但我又等了一天,没有任何回复。在几次电话交流过程中,他们态度推诿,东拉西扯,前言不搭后语,估计是自知理亏吧,总之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我认为事情是这样的,他们为了让消费者多办卡,先抛出了优惠条件,结果可能是办的人太多了,他们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所以故意拖延不办。他们所说的,材料短缺真的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

更让人气愤的是,他们现在还在到处宣传1元乘地铁的活动,我今天上午又收到了一个短信,已经截屏处理,如有需要可以提供。

相信,不止我一个人遇到了此类问题,承诺给消费者的就要兑现,更何况是大中型国企,这些钱加在一起恐怕也不是小数。希望你们能重视此事,调查一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像他们说的确实没有材料了,如果属实,我可以理解。如果像我说的,他们有意拖延,那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赔偿所有消费者的损失。我查了一下,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可以认作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果有其他的原因,也希望能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解决。诚恳地希望你们帮我解决这个问题,也帮助这座城市营造守法经营,信用至上的现代商业环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7-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并转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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