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转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5分,与胡**进行电话沟通,基本情况如下:
1.胡**,女,65岁,身份证号120221195309170087,系统查询显示此人为城乡居民退休人员,退休金为每月676.82元。
2.天津市芦台织物厂,于1999年卖给个人,系统查询该单位没有进行过单位登记,没有缴费标示记录。
3.胡**本人自述与其相同情况有5人存在。其本人自48岁开始进行各种诉求,并上访各部门,如芦台镇信访办,宁河县信访办,劳动局和社保中心,20年来均无结果。本人的原始档案已不复存在,厂方领导说已经销毁了。
4.最后本人表态愿意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经济补偿。
落实情况:
1.2018年7月10日,上午10时25份,王洪波、何亮2位同志来到天津市织物厂,找到该厂会计白XX,经询问白XX并不知晓胡**,称建厂20年来,从未听说过此人,而厂方负责人薄连恩出差到天津市宝坻区,预计当天15时左右回来。
2.2018年7月10日15时,王洪波、何亮来到天津市芦台织物厂,找该厂负责人薄连恩,据白会计说今天老板不来了,明天再说。2人于16时30分离开该厂。
3.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王洪波、何亮再次来到天津市芦台织物厂,找到负责人薄连恩。据他介绍,院子门口只是保留了一个“天津市芦台织物厂”的牌子,并不认识胡**。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