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8-05-31

标题: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由哪里盖章

2018年5月28日到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咨询如何申请办理注册地为住宅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要求提供了一份附件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本人申请的注册地址为,武清区杨村镇常德大街22号,该楼属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是个私人的独立住宅。

2018年5月31日,本人拿着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到所辖区胜利路居委会社区申请证明盖章,该社区工作人员拒绝盖章,解释为该证明不在他们的盖章范围,不属于他们管。本人解释说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要求申请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营业执照必须要居委会盖章证明,于是我提供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的

复制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2、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社区居委会依然拒绝盖章,本人又和居委会主任反应了上述情况,依然给予的答复是社区不盖这个章,不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声称从来没有盖过这个章,

以上是本人今天办事的经过,真切的体验了一次被“踢皮球”的感觉。我就想知道究竟如何才能申请注册地为住宅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这个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是否是必须项,是否的确需要该社区盖这个章。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6-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注册个体执照必须提供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依据如下:

一、《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详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2015)53号。 二、关于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关于以自有房屋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属城镇住宅小区住宅(含车库和地下室等住宅配套建筑)的,另需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见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已同意的书面证明。详见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16年9月13日)

杨村街道已责成工作人员与工商部门协调,由工商所联系孙先生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您仍有其他疑问或需详细了解,请直接咨询杨村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电话:29446857。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

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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