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安不作为,工商监管不力,2500名市民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我于2017年4月向位于友谊北路60号金河购物广场的友谊阳光(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付了30个月的费用,但在2018年5月26日无任何前兆的情况下被一纸告示告知停业,且无任何后续解决协商方法。经过几百名消费者多方努力,走访了桃园街派出所,被告知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消费者服务热线,被告知已登记,等回访。即便起诉,现经营者以没钱,要求我方起诉为由拒绝任何赔偿及解决方法。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政府支持。经我方调查取证,一年的时间内,此公司频繁更换法人,开业至今为止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所有受害者款项流入不同公司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法以及国家税法,且数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光,我认为已经涉及诈骗,且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诈骗。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佰余会员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六十余万元。这只是冰山一角,因为两千五百会员中还有80%未去登记。且在此之前两天还在收会员费,在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前提下继续敛财,难道不构成诈骗,不能予以立案吗?请政府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调沟通,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