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友谊阳光游泳健身中心会员维权
尊敬的市长:您好!
为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广泛开展全民健身”的号召,根据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兴办相结合,第九条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兴办面向公众的全民现身经营服务实体。作为一名普通且普遍的消费者,我于2016年9月向位于友谊北路60号金河购物广场的友谊阳光(天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付了26个月共计2200元办理了VIP会员健身卡,但在2018年5月26日无任何前兆的情况下被一纸告示告知停业,且无任何后续解决协商方法。经过几百名消费者多方努力,走访了桃园街派出所,被告知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消费者服务热线,被告知已登记,等回访。即便起诉,也有很大机会被告知其公司无偿债能力。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政府支持。全民健身提高身体素质,本是政府一项民心工程。但健身房的新开与倒闭已然不是新鲜事,如果一项惠民之举,演变成变相敛财、诈骗、钻法律法规漏洞的手段,政府是否应负失察之嫌?倒闭的健身房是否享受过专项财政补贴、体育经费、以及各类优惠政策。而作为一名消费者不解,也很困惑。似乎大家陷入两难的境地,公众信任危机让大家处于发声与沉默难以抉择的状态。明明是消费者,却处于劣势,明明是受害者,却状告无门。因健身房倒闭已然不是“新”闻,很多人都不抱有希望,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追诉都是浪费时间,只因“前车之鉴”。如果政府只是一味的鼓励个人或社会团体团体开办体育健身场所,缺乏应有的监管职责,就意味着变相助长一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的不正之风,本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也如一张废纸,企业不具备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公众没有应有的信任感,必将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请不要让一项惠民政策变了味
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协助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