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05-25

标题:建议细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本市的房地产调控提供了依据,深切落实了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其中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但是《意见》忽略了这种情况:有些外省市老人已过退休年龄,甚至于耄耋之年!如何再取得天津的社会保险!这些老人有的早已在津购房自住多年,只是房产本刚刚可以办理!他们德购房自住需求势必收到影响!建议细化《实施意见》!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8-06-08 是否超时:否

刘**: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刘**: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