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健身卡霸王条款,市场监察委不作为
我于17年底在生态城天翌瑜伽舞蹈形体管理中心办理了一张年卡,费用3580,还未开卡使用。现由于工作调往异地,3月份向商家申请退款,商家拒绝。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规则,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
为此,我两次通过“政民零距离”向滨海新区市场建管委求助,最近一次,市场建管委尽然回复我:“商家店内告示说明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因此无法支持我的诉求。
市场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这种答复让我无法接受!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作为市场的监管责任单位,其工作人员是不愿意作为,还是竟然没有这点意识?请问如何指望他们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