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过** 提问时间:2018-05-07

标题:开展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问题

本人作为2017年7月留津工作的博士,按照津人社办发〔2018〕52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通知,符合申报要求。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增加了2018年1月1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要求。

如果按照此要求,仅能辐射到18年上半年签订协议的人员,对在此之前签订协议的博士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使一些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也从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我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初衷,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综合考虑,妥善解决,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5-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8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8 年1月,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津人才〔2018〕1号),以及《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才办〔2018〕2号),内含13个实施细则,《天津市吸揽海内外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其中之一,其中规定“给予毕业两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非在职),连续 3 年,每人每年 5 万元生活补贴。”此项资助从2018年1月文件印发后开始实施,因此,2018年1月后,40周岁以下,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毕业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可以申请此项资助。网民于2017年7月留津工作,因此不能享受此项资助。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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