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开展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问题
本人作为2017年7月留津工作的博士,按照津人社办发〔2018〕52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通知,符合申报要求。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增加了2018年1月1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要求。
如果按照此要求,仅能辐射到18年上半年签订协议的人员,对在此之前签订协议的博士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使一些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也从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我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初衷,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综合考虑,妥善解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