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04-28

标题:保利香颂湖物业违法收取业主停车费

还没成立业委会,物业违法向业主收取公共区域停车费。业主拒不交钱就不让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分不清楚主仆关系。这么无法无天的物业需要有人管管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5-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对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因该小区地上车位有限,不能满足广大业主的停车需求,为了使全体业主公平的享受有限的车位资源,实行地上车位收取场地占用费,该笔费用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并于每年将地上车位收费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如业主对此事有异议,业主可向小区所属街道办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协商此事。

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武清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徐同志,联系电话:59618822。

武清区房管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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