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的申报问题
2018 年1月,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 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 》(津人才〔2018〕1号),以及《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才办〔2018〕2号),内含13个实施细则,《天津市吸揽海内外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实施细则》为其中之一,其中规定“给予毕业两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非在职),连续 3 年,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此项资助从2018年1月文件印发后开始实施。以上信息我们都能理解。
但是为什么要限制申报人必须是签订合同在2018年1月后呢?实施是指2018年1月开始进行这项工作,但是并没有限定合同签署时间。作为17年后半年签订合同的博士,我们当初选择天津是义无反顾的。我们也很需要国家和天津市的资助。同样都是17年毕业生,别人晚签了几个月合同有这项资助,是不是不太公平?这样的举措也会伤了众多曾经坚定选择天津的青年同志的心。望市里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