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18-04-15

标题: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制前后,社保政策落实和兑现问题

人力社保局负责同志你们好

我于2017年11月从事业单位退休领退休金。现咨询贵处负责人两个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制前后,社保政策落实和兑现问题。

1、关于事业单位中人办理退休后,养老保险政策改制前已经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余额,何时结清并兑现,兑现领取流程怎样进行。

2、根据津人社局发〔2016〕12号,“市财政局和市社保中心将统一对2014年10月1日以来单位缴费预算和退休费垫付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后,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按照新老办法比较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并补发差额。”

现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多了,新老办法比较重新核定养老待遇问题,什么时间兑现给已退休的“中人”,落实退休金。

此前也咨询过区社保和单位,都说不清楚,还是想通过政民零距离来咨询确认一下。

敬请回复为盼。谢谢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4-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相关处室答复如下:1、关于返还个人账户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应转入本人职业年金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返还本人。因此建议此问题转社保中心职业年金处答复。

2、关于新办法实施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计发。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之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分别按照2014年9月本人工资、职务(职称)等情况计算老办法待遇;按照退休时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计算新办法待遇。新老办法待遇进行比较,如果老办法待遇较高,仍按照老办法待遇发放;如果新办法待遇较高,在老办法待遇基础上再发放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因此按照新办法计算并不意味着养老待遇提高,据了解,为了避免待遇前后不平衡,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未全面按照新办法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需要建立在以下两个条件完成的基础上:一是确定新办法中视同缴费指数。目前我市视同缴费指数已经测算完毕,并已报人社部同意,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下发。二是单位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政策准备期中缴费情况进行清算。目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可以进行清算,但大部分单位尚未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手续,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尚未缴纳。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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