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汉滨开发商违规收取采暖费
2017年7月20日我在滨海新区汉沽汉滨城市花园(盛世庭园)缴纳首付款,2018年1月15日接到建行贷款放款短信通知,2018年1月25日联系汉滨售房部是否可以领钥匙,售房部答复需等建行贷款回执下来带着回执才能办理交房手续。2018年3月19日又联系汉滨售房部,向她说明我已经还了两个月贷款了能不能办理收房,答复让3月20日带购房合同办理交房手续。3月20日上午售房部开具了《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办手续入住时,收费人员表示只要贷款到账的日子在采暖期内,就必须缴纳2017-2018年度及2018-2019年度两年采暖费,并且不提供正式发票。国家明确规定,相关费用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计算相关费用,汉滨开发商的这种计费方式法律依据何在?
既然开发商规定全款到账就要缴纳全年采暖费,为什么我的全款到账开发商不通知我收房?在没通知我收房的情况下让我缴纳2017-2018年度全年采暖费有何法律依据?而且交房时未提供《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据我所知,我的收房遭遇绝不是个例,恳请相关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关注,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