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金* 提问时间:2018-04-12

标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依据与标准问题

我单位有一职工母亲病逝,后依据津政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向单位主张支付相关补助费。

请问,对于上述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更具体的适用标准,例如职工主体资格要求、职工是否应为主要供养人、该死亡直系亲属是否无劳动单位等等。

另外,我在网上浏览到某单位针对该文件规定作出内部规定如下:“

1.职工本人必须为唯一供养人。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和子女。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职工供养的上述直系亲属必须是城镇户口无固定收入或农村户口无土地的

3.职工父或母亲一方去世,如父和母亲双方都没有工作单位,由其子女当中的主要扶养人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若职工父或母亲健在的一方有工作单位,由其工作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

请问该单位的上述规定是否与津政发〔2008〕17号文件内容相冲突,是否违法。感谢!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只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兄妹?如果是父亲去世了,由孙子供养的爷爷去世,孙子可否领取丧葬补助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4-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了丧葬补助费发放的相关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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