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8-04-09

标题:住宅楼底商开餐饮是否需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请问这一条款是否还在执行,并且这一条款归哪个部门管辖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4-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建议联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局。您也可以联系便民服务专线,联系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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