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牛** 提问时间:2018-03-30

标题: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疑问

按照津人社办发〔2018〕52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资助对象为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毕业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或出站后一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天津市卫计委还要求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月1日之后,不知这样做的初衷是什么,但客观上已经导致卫生系统内2017年来(留)津博士无法申请该专项资助。

希望政府能够充分考虑,本着天津市吸引人才的初衷,妥善解决,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4-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8 年1月,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 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 》(津人才〔2018〕1号),以及《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才办〔2018〕2号),内含13个实施细则,《天津市吸揽海内外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其中之一,其中规定“给予毕业两年内来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非在职),连续 3 年,每人每年 5 万元生活补贴。”。此项资助从2018年1月文件印发后开始实施,因此,2018年1月后,40周岁以下,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毕业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可以申请此项资助。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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