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疑问
按照津人社办发〔2018〕52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资助对象为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毕业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或出站后一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天津市卫计委还要求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月1日之后,不知这样做的初衷是什么,但客观上已经导致卫生系统内2017年来(留)津博士无法申请该专项资助。
希望政府能够充分考虑,本着天津市吸引人才的初衷,妥善解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