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汉滨开发商这样收取采暖费合理吗?
2017年7月20日我在滨海新区汉沽汉滨城市花园(盛世庭园)缴纳首付款,2018年1月15日接到建行贷款放款短信通知,2018年1月25日联系汉滨售房部是否可以领钥匙,售房部答复需等建行贷款回执下来带着回执才能办理交房手续。2018年3月19日又联系汉滨售房部,向她说明我已经还了两个月贷款了能不能办理收房,答复让3月20日带合同办理交房手续。3月20日上午售房部开具了《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办手续时,物业说入住通知书日期不对,要求到售房部重新开具,入住时间改到2018年1月23日,说是贷款到账的日子。并必须缴纳2017-2018年度及2018-2019年度两年采暖费,并且不提供正式发票。物业费是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计算,而且明确告诉我,想领钥匙必须交钱。
我想说的是,我的全款到账作为开发商为什么不通知我收房?在没通知我收房的情况下让我缴纳2017-2018年度全年采暖费有何法律依据?物业费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计算是否合理?而且交房时未提供《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据我所知,我的收房遭遇绝不是个例,真心希望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关注,十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