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怎么样落实到位?
根据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件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新建的大于2万平米的商场、宾馆、亿元、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充电设施验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根据这个规定的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预留基础充电设施或者按比例预留充电设施。那我想了解一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御景家园”项目,是否符合这个规定的范围内?对于不按照此规定建设的企业有何监督或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