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只是想给7个月大的孩子办一份医保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
我是本市一位普通市民,于2017年7月28日喜得爱女,近期得知新生儿可以享受医保,我于2018年3月9日,去户口所在地政府服务部门“津南区咸水沽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给孩子办理医保相关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被告知仅7个月的孩子已经不算新生儿,无法办理医保,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处于对孩子的愧疚,通过拨打社保电话12333了解到,无法办理医保的原因是2017年10月15日社保局发布的“《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67号”文件中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当年度“新生儿”是指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出生的新生婴儿);”(见附件1)的规定。
可在相同的文件里又规定了“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见附件2)
按照第一段,我家宝宝生育上年7月份,不算当年新生儿,无法参保,按照第二段我家宝宝出生之日90日后办理次年,可以缴费,并享受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待遇。
怀着疑惑,我又查阅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中关于儿童的有“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当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1月至12月。”
我发现“新生儿”定义的时间居然和入学入托学生的时间相似,这难道是巧合么?
带着以上的问题,我对我是市人社局这份“津人社办发〔2017〕267号”文件有若干质疑如下:
第一,“当年度“新生儿”是指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出生的新生婴儿”的出处在哪里?有何科学或者法律依据?
第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17年8月出生的孩子2018年1月就无法参保,而2017年9月出生的孩子2018年8月之前都可以参保,我家宝宝2017年7月28日出生仅仅拥有1个月零4天的作为2017年新生儿参保的权力,而2017年9月1日出生的孩子却有整整一年作为2018年新生儿参保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第三,我国多地对于新生儿医保范围为一周岁之内,上年9月至当年8月为新生儿这种规定我市为唯一例。
我只是一个为7个月大孩子争取自己权利的父亲,望市领导予以帮助,谢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