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开发商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霸王条款的举报
本人系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城名邸13-1-2901室的业主,该房屋属于精装修房产,双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件中有一张名为《特惠确认》的确认单,其中所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系出卖人售予买受人的特惠房,故,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外,出卖人无需承担涉及该商品房的任何赔偿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责任,买受人亦不可主张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外的任何其他权利”,该格式条款明显对买受人不利,属于出卖方所签订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违反法律,应属无效条款。《特惠确认》确认单中还述“如买述人违反前述承诺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的,则买受人应补足出卖人给予买受人的全部优惠人民币967577元”,该条款中的优惠人民币967577元处为人工手写,并未有本人的指纹确认,且本人在购买该房屋时,并未享受优惠,购买时也没有给本人相关明细等材料来证明出卖人对本人进行过价格优惠,故该条款明显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
据此,本人要求确认开发商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特惠确认》确认单中违法条款、霸王条款无效,并赔偿本人依法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即人民币967577元整,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来赔偿本人三倍的损失,即人民币2902731元整。
本人认为,该开发商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在党的十八大中提出的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涉嫌制定霸王条款、违法条款、消费欺诈的行为,是与当今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故为净化社会风气,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杜绝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本人特此提出举报,恳请天津市南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八里台工商所严查该开发商的消费欺诈等行为,并依法对开发商的此种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