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程** 提问时间:2018-03-13

标题:家用轿车改装双燃料后加气站拒绝给加气

我的车子是辽宁牌照,2017年在河北廊坊正规改装厂改的烧天然气(CNG),改装厂也给办理了纸质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之前在高新公寓及静湖都能正常加气,从2018年开始以上两处加气站都拒绝给加气了,拒绝的理由是要办理电子使用标签,但是我去武清质量监督局又不给外地车办理,我车虽为外地牌照但是本人是武清人,车也长期在武清本地使用,现在又办不了证导致无法加气,请相关部门帮我解决一下,不胜感激。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3-1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责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调查处理。经查,您反映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及加气问题,车用气瓶属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对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规定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第三十条规定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急安全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车用气瓶可以进行充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您的车辆办理的是河北省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颁发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样式不符合规则中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三)对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要求,其中缺少车牌号、下次检验日期等关键数据,故相关加气站未能对您车辆进行充气操作。您当前问题需与您车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颁发机关联系,更新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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