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40-50保险优惠政策办事延迟
本人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多次向所在居委会咨询,符合享受我市40、50保险优惠政策的标准,按规定,我于今年4月份就可以享受该政策的福利。可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我,要4月份才能申请,等到能够享受政策优惠时,大概要6月份。我又通过“民政零距离”咨询,得到的答复也是流程就是这样的。
我觉得这个流程不合理,既然我4月份就可以享受政策优惠,那么就应该至少提前一个月(3月份)申请,否则政策制定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对待每个市民都要推后执行,为什么不直接把政策制定成生日过后延迟两个月才能享受福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