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离职纠纷事宜咨询相关部门
尊敬的部门领导
你好
我在开发区一家大型工厂工作,于今年2月12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书面邮件通知领导及人事部门,但前期由于工作繁忙,近两个月积累了56小时的加班时长(绝大部分为周六日产生的加班),所以向公司领导申请将该时长的加班以5天(并非7天)休假来冲抵,但是公司领导回答说,因为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度,所以是不存在加班情况的,言外之意这56小时的加班按照公司制度来说是不存在的。但实际情况上是:从我入职公司以来自始至终都是按照正常班的方式工作的,即上八下五。加班就是在此工作时间外的工作内容。所以我想咨询的是我这种情况是否就如公司领导所说的,根本不存实际加班情况?他们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另外,我也想知道我市对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是怎样的?难道不定时就可以无限制的工作,不限时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