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协商退房无果,请求主管部门处理
2016年8月7日,我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见附件,乙方为本人配偶),随后在8月21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开发商以合同需要去房管局备案为由收回了所有已签订的合同。自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始终未对该处房产进行备案,经了解,原因为开发商的销售许可证存在问题需要做变更。
开发商在销售许可证有问题的情况下与我签订购房合同,为开发商违约。本人提出拿到本人应持有的购房合同,对方的答复为“由于销售许可证变更,原签订的购房合同已无效”。由于本人的权益无法保障,本人提出了退房诉求,开发商拒绝,并告知:如果退房请走法律途径。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购房人提出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人与开发商就房屋销售许可证和合同问题存在争议,且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因此,申请天津市房管局介入解决。本人请求开发商退还本人已交付的首付款162000元,搜狐焦点会员服务费30000元,物业费988元,合计192988元。恳请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此事,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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