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到地方以后的接供时间以什么为依据?
我是2017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经计划分配安置到天津市武清区。我的供给关系是2017年11月30日从部队开出的,其时部队12月份工资并未发放。后了解到,地方从2018年1月才开始起薪,也就是说我的12月份工资、保险等等无从着落。找了几次武清区人社局,得到的答复是武清就是从2018年1月起薪,本地就是这么执行,让我自己和部队协调发放我的12月份工资。和部队沟通后,部队表示关系一经开出是不可逆的,只能由地方接供,且其它省市都是从部队供给关系开出的时间予以接供,从未遇到过武清这种情况(另外,除自主择业和分配到市直单位的军转干部,部队接收到的正式通知里,并没有要求将关系在2017年12月份开出,因而部队的关系转出手续没有问题)。我想问的问题是:地方的接供时间究竟以什么为依据?有没有依据?能否由地方人社局自己规定起薪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