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人寿无故中止我和我爱人的保险服务
领导您好,我和我爱人于2010年12月14日,17日分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单号分别为2010-120104-416-01501838-8、2010-120104-416-01501897-7、2010-120104-416-01501899-3,每个人的保额都是15万元,分20年付清全部保费,我的保费每年5400元,我爱人的4950元。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每年交费的日期是12月14日和17日,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限。2017年宽限日截止日期应为2018年2月12日和15日。我通过网银于2月12日把5400元转到保险公司要求我的缴费账户601113005201614586,在宽限期内;于2月13日把4950元转到要求我爱人的缴费账户601113005201614594,也在宽限期内。但保险公司告知因未及时缴费保险中止。我从2月13日开始联系人寿客服,多次催促解决该问题,但至今未接到任何该公司的电话。我和我爱人作为投保人,按合约履行缴费义务8年之久,但中国人寿无端中止其承担保险服务的义务,毫无诚信和契约精神,且正值两会和315,毫无政治敏感,请保监会同志过问解决。谢谢。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无条件恢复保险效力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