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8-02-28

标题:关于“长期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的建议

国清市长,您好!

随着天津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近年来,广大市民为了改善生活条件,购买了不少商品房,其中有些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装修入住。但由于物业费的问题,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却是越来越大。业主由于自己未装修没有入住,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服务水平质量不够而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则坚持一分不少全额收取,甚至到了入诉法院的境地,造成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加剧。为了减少这种对立矛盾,加快建设和谐美丽天津,建议参考陕西等一些省市做法:“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这样物业公司也不会减少太多的损失,业主的心理也可能得到宽慰,减少不必要的对立矛盾。

请市长在百忙中给予关注。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8-03-07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物业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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