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02-28

标题:关于天津武清雍大昊供热公司陈嘴供热站收费不合理的问题反映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于2009年购置天津武清区陈嘴镇雍大阳光花园居民住宅一处,从购买至今该房屋从未进行装修、出租、居住,现在还是毛坯房,并且暖气每年冰凉。购买时开发商承诺,从第二个取暖季不在本物业居住今后可免交取暖费(购房时开发商已签订补充协议)。

今年有购房者告知尚有取暖费及滞纳金未交,于是联系陈嘴雍大昊供暖站,经过供热站人员计算取暖费及滞纳金共计43601元。经本人于1月7日到陈嘴雍大昊供热站了解情况,与供热站负责人商谈后,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本人提出请陈嘴雍大昊供热站负责人提供上级单位联系方式,以便公允解决此问题,供热站负责人告知无法提供。同时我们与他当面交涉时,他也未提供相关收费依据;我们后来电话交涉时问他依据是什么,他告知有相关文件。无奈之下,本人针对陈嘴供热站所做所为,梳理天津市相关文件,有几问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一:供热站提出我们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请问:供热站为什么不和我们签订供热合同?我们毛坯房,每年屋内冰凉,一点供暖热气都未使用,怎样判定形成用热事实?请供热站出示由我本人(用户)签字的测温记录单。

根据2011年《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 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我们由于从未收到供热站有效通知,从未取暖,并且供热站从未给我们供暖(屋内毛坯,冰凉),形成事实是:由于开发商、供热站原因致使我们逾期未交费,武清陈嘴供热站知道我们逾期未缴费,正常来说就应给用热户停热(更何况几年来一直未进行供热,我们是毛坯房)按以上条例凭什么给我们全额计费并累计计算违约金,光违约金3万多。(有供热站计算明细)。该我们交的,依法依据缴纳,不该交的霸王条款,我们就是拼到底通过法律手段或告到市委书记李鸿忠书记那也不会交。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至今没有任何单位、个人通知签订合同。 如果我们接到合理有效地通知,我们不会等到现在不交。

二:对于我们没有接到任何形式通知,武清陈嘴雍大昊供热站肖站长是这样告知的:提出无法与本人联系,说从开发商移交资料中没有本人信息,武清陈嘴雍大昊供热站曾经给我本人邮寄通知函无法送达等等原因。于是我找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上本人移动电话、家庭住址至今未做变更。请协调武清陈嘴雍大昊供热站出示当年邮寄凭证并拿出开发商移交资料及无法提供我个人信息证据。三:经过协调,供热站负责人同意给我减免一半的滞纳金,我只交28000元即可,在这里我本应该“知恩",但是我还是感觉很霸道、严重不合理,请问相关领导,我的另一半滞纳金、取暖费交的合理吗? 基层供热站记录的本子,也是翻得很破的手工记录的花名册。象我们这种情况,在陈嘴镇不止我们一家,这样的收费,个人感觉供热部门权利“很大”呀! 注明:本人实名反映问题,请相关领导予以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3-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供暖收费不合理问题,陈咀镇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供热站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并详细讲解了天津市的供热法规,供热站每年多次在小区宣传栏及各单元、各户门口张贴交费通知。您所说供热条例11条是对未办继续停暖手续的规定,该业主是一直就未交过采暖费,根据供热条例11条内容前半部分的规定,业主所交费用供热站计算合理。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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