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顾* 提问时间:2018-02-27

标题:已公示在去年9月1日起纳入医保的药品费用问题

自去年9月1日纳入医保的药品“氟维司群”本月起终于不用再去药店自费购买了,可以在天津肿瘤医院直接开药,让我们真实的感受到了纳入医保政策减轻了作为患者的我们的经济负担,我们十分高兴,感谢政府的大力推动。

但按照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氟维司群”等36种药品,就已经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我要求助的是,自去年9月到上月发生的购买的“氟维司群”药品的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应的操作方式对这些费用进行医保报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3-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36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7年8月30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0号),已经自2017年9月1日起,将氟维司群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医保报销。参保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相关药品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但据我们了解,部分公立医院由于受“药占比”指标考核,前期没有将上述药品列入本院采购及销售范围,导致参保患者无法享受刷卡购药和报销待遇。为此市人力社保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51号),明确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保障参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确保惠民政策落地实施。至于您反映的垫付医疗费报销问题,您可与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分中心进一步联系按规定进行报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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