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提前30日提出离职,公司不予签字放行
领导 :
您好!
目前我供职于一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型制造企业,于个人原因在提前30日发出离职申请给相关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但在结清并办理离职手续时部门领导拒绝放行,理由是提出离职后期间度过了春节的7天假期,不应该算在提前30日里面,并且公司由于我个人提出的离职日期过于仓促,不能及时安排适当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签字。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解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怎么做?
领导 :
您好!
目前我供职于一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型制造企业,于个人原因在提前30日发出离职申请给相关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但在结清并办理离职手续时部门领导拒绝放行,理由是提出离职后期间度过了春节的7天假期,不应该算在提前30日里面,并且公司由于我个人提出的离职日期过于仓促,不能及时安排适当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签字。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解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