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8-02-26

标题:提前30日提出离职,公司不予签字放行

领导 :

您好!

目前我供职于一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型制造企业,于个人原因在提前30日发出离职申请给相关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但在结清并办理离职手续时部门领导拒绝放行,理由是提出离职后期间度过了春节的7天假期,不应该算在提前30日里面,并且公司由于我个人提出的离职日期过于仓促,不能及时安排适当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签字。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解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怎么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2-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并告知维权途径,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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