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海吉星违法缴纳社保费用
本人与天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经天津市劳动仲裁及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人工资为10959.7元。自本人(2011年4月28日--2017年8月10日)在职期间,天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在社保缴费中以6600元为缴费基数,恶意减少社保费用的缴纳,因此本人提起申请,要求该公司补缴本人6.5年的社保费用。
本人与天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经天津市劳动仲裁及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人工资为10959.7元。自本人(2011年4月28日--2017年8月10日)在职期间,天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在社保缴费中以6600元为缴费基数,恶意减少社保费用的缴纳,因此本人提起申请,要求该公司补缴本人6.5年的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