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17年10月至18年3月停止工程作业”的相关政策对居民住房漏水维修是否适用?
您好!
我是滨海新区塘沽的,我家从17年10月22日发现客厅屋顶漏水后向物业反映,物业说依据《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在此期间不能给我家屋顶进行修缮。近期由于下雪,我家卧室又出现三个新的漏水点情况比原先还严重,找物业还是说不能修缮需要3月15号之后。
请问上述政策是否可作为物业拒绝不给我家进行修缮的依据。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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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滨海新区塘沽的,我家从17年10月22日发现客厅屋顶漏水后向物业反映,物业说依据《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在此期间不能给我家屋顶进行修缮。近期由于下雪,我家卧室又出现三个新的漏水点情况比原先还严重,找物业还是说不能修缮需要3月15号之后。
请问上述政策是否可作为物业拒绝不给我家进行修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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