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8-01-15

标题: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违约金

我在2014年10月26日与恒大绿洲售楼处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了定金,同时向恒大申请借款27万元分三年偿还,我们按照约定与2014年12月6日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并缴纳税款和其他首付款及签订了三张借款借据。此后两年我都会在10月26日前接到恒大的催收电话,当时并未多想就还了两期借款(我一直以为我的还款日应为12月6日),我在2017年10月时在医院做了一个手术当时接到催收电话因身体原因并未去售楼处还款,而在11月16日前去还款时被告知应缴纳1890元的违约金,否则不与办理还款业务。我觉得恒大不应该收取违约金,依据是我借据的日期是每年12月6日,因此要求其退还我缴纳的违约金。而恒大承诺的每年1月10日前补偿16000元的息差截止今日亦未按约打款,亦请求其即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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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8-01-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建议联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局。您也可以联系便民服务专线,联系的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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