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8-01-09

标题:外地人已落户天津,但社保因有个人补缴记录导致无法将其他正常月份社保转入

社保局领导你好:

本人天津人,爱人抚顺人,已于2017年11月随我落户天津,打算将其在抚顺上过的养老保险(2004年工作至2012年)转至天津。11月份我们去到了我爱人现保险所在地和平社保咨询,并按要求提供了材料。和平社保告知我们不能转移。原因为我爱人因换工作致使10年8月-11年5月这10个月没有及时缴纳社保。换了新工作后为保证社保连续性,12年中旬一次性补齐了这10个月的社保。和平社保告知我们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7】13号)文件内第八章一次性缴费转移之第三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外省市个人缴费窗口一次性缴纳的(不含按季度、年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转入本市,如果想要转移要在抚顺社保把个人补缴的月份从系统里清零扣除并打印缴纳清单才可以转。我们认可此类操作,同意只转正常缴纳的月份,同意个人一次性补缴的10个月保险不转入天津。随即我们与抚顺社保沟通,但抚顺社保答复我们说按照国家规定只要是缴纳的社保金额从法律上来讲不允许进行此类操作,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在的状况是,抚顺根据国家规定不能将我之前补缴的10个月社保从系统里清零并打印清单,而和平社保又必须有这个清单才能将社保转入。请领导予以协调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我们写公证书自愿放弃一次性补缴的这10个月社保或者其他方式,请领导予以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8-01-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跨统筹转移保险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9

尊敬的网友:

根据津人社规【2017】13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外省市个人缴费窗口一次性缴纳的(不含按季度、年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转入本市。由于您本人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相应缴费,采取一次性补缴费形式缴纳10个月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您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转入本市。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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