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武清区发展改革委回复如下: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规定,“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525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政策,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平段电度销售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860元,高峰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8580元,低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3310元;电压等级1-10千伏,平段电度销售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710元,高峰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8355元,低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3235元。
而您咨询的由村委会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用电价格不属于国家电网销售电价,故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具体价格可在国家电网销售电价、变压器损耗、线损和电工工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