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7-12-19

标题:请问:如何界定事实供热?

我所在小区津门及第文水园,现为毛坯房。2015-2016连续2年申请了暂停供热,2017年因事忘记申请暂停供热,但也未申请恢复供热。前几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说2017年需交纳全部供热费,理由是按照事实供热处理。我认为,既然我未申请暂停供热也未申请恢复供热,理应按照默认状态暂停供热处理。

我需要求助的是:我家属于毛坯房,因在外地工作,该房长期无人居住,屋内各种开关均属于关闭状态,事实上也并取热(相关部门可随时现场查看)。因此,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之规定,我家并未形成事实供热。物业按照事实供热收取2017年全部费用,实属不妥,理应按照暂停供热处理,只收取20%供热费。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8-01-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所属供热单位提出停暖书面申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执一份。一般来说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工作,此后就不能再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了。供热单位对管网进行水力平衡调试期间,需按照各分支管路的负荷变化情况进行调试,如再行办理恢复或暂停用热,将会破坏水力平衡,影响整体供热效果。

业主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停暖,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按照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室内供热设施由业主自行进行管理。请及时到站进行交费,以免后续产生相关滞纳金,切实保证业主自身利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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