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问:如何界定事实供热?
我所在小区津门及第文水园,现为毛坯房。2015-2016连续2年申请了暂停供热,2017年因事忘记申请暂停供热,但也未申请恢复供热。前几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说2017年需交纳全部供热费,理由是按照事实供热处理。我认为,既然我未申请暂停供热也未申请恢复供热,理应按照默认状态暂停供热处理。
我需要求助的是:我家属于毛坯房,因在外地工作,该房长期无人居住,屋内各种开关均属于关闭状态,事实上也并取热(相关部门可随时现场查看)。因此,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之规定,我家并未形成事实供热。物业按照事实供热收取2017年全部费用,实属不妥,理应按照暂停供热处理,只收取20%供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