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12-18

标题:劳动保障协管员与社区工作者为什么同工不同酬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在当前国家把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做为是关系国运、惠及子孙的一项伟大工程来抓之时,我们全体劳动保障协管员作为最基层的劳动保障执行者,要负责全民就业、全民医疗、全民养老及负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解答和办理等等,工作是非常繁琐的,这不但需要熟练掌握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并需要我们付出极大的“爱心、耐心、细心“和极强的“责任心”。当我们从《政民零距离》看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按照《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规定,劳动保障协管员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在工作当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心血,而同工不同酬享受着不公平的待遇,这让我们费解。津民发{2014}9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上述三类人员是社区工作站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已经纳入社会工作站管理,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统一由街道(镇)实施日常管理由街道(镇)按照推进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调配,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已经是社会工作者的一份子,与居委会同工同酬,可即将执行的《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待遇调整把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划在了范围之外,作为社区工作的一份子,我们在干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同时也参与社区各项工作,计生、创文、创城、维稳等等,可是好像没有人看到这一点,这让我们全体劳动保障协管员心里极其不平衡、很迷茫,真的让我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方向在哪里,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的原则,我们应当与社工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望有关领导关心并重视我们的问题尽快将此事纳入议事过程当中,这也是加强社会管理所希望的。期盼给予我们满意的答复,期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12-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规定,本次调整待遇的人员是专指在我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工作人员都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全部为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

对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是否调整,我们还需向市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测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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