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7-12-18

标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调资问题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

我们是一名工作在社区一线劳动保障协管员,2017年12月8日,我们从《政民零距离》栏目中看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暂不调整,我们全体协管员都很费解,自2003年成设立劳动保障协管员以来,我们一直作为社区工作的一份子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踏实工作,特别是2010年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出台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同工同酬联动机制办法的实施,我们协管员、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一直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同,由街道实施日常管理,统一按照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调配。

随着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4]71号),(津民发[2014]9号)等文件的实施,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调解员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已经是社区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取得了社区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资质及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具备了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是冲在一线,面向社区的每位居民,办理安置就业、养老医疗两险征缴、就业培训、解决居民的一切民生问题,确保社区和谐稳定;同时,我们还参与了创文、维稳、拆迁调解、煤改气、网格管理、包楼包片等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同工同酬,可即将实行的《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却没有把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纳入调整范围内,为此,我们恳请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将我们工作在社区一线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待遇一并调整与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致,我们也将继续兢兢业业为社区工作贡献力量。

希望我们的诉求能得到您的重视,并请尽快给予我们满意地答复。

为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12-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规定,本次调整待遇的人员是专指在我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工作人员都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全部为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

对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是否调整,我们还需向市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测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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