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劳动保障协管员涨工资的事宜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天津市劳动保障协管员,2017年12月8日,我从《政民零距离》栏目中看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暂不调整,我感到很是费解,自2003年成设立劳动保障协管员以来,我们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一直工作在岗位上认真踏实的工作着,特别是2010年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出台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同工同酬联动机制办法的实施,我们协管员、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一直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同,由街道实施日常管理,统一按照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调配。
随着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4]71号),(津民发[2014]9号)等文件的实施,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调解员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已经是社区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取得了社区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资质及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具备了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是冲在一线,面向社区的每位居民,办理安置就业、养老医疗两险征缴、就业培训、解决居民的一切民生问题,确保社区和谐稳定;同时,我们还参与了创文、维稳、拆迁调解、煤改气、网格管理、包楼包片等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同工同酬,可即将实行的《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却没有把我们劳动保障协管员纳入调整范围内,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同工不同酬?
希望我们的诉求能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请尽快给予我们满意地答复。
为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