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谢** 提问时间:2017-12-14

标题:希望统筹考虑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2018年社区工作者这次待遇调整,将同在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等人员排除在外,难道不是在人为的制造不公平,难道不是与19大精神相违背的吗?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能够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多做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事情。这样的做法,只会伤害工作在一线的工作的人员的感情,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望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12-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津党厅[2017]104号)中规定,本次调整待遇的人员是专指在我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在社区配置的工作人员都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全部为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

对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是否调整,我们还需向市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测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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