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7-12-13

标题:铁路职工配套住宅资格,请解惑答疑

您好,2010年我父亲以家庭名义办理限价房资格证,2011年5月购买限价房(我贷款),如果等到2011年10月我年满25岁,也具备办理限价房资格!既然以家庭名义办理的限价房证,我贷款,但是购房合同强制要求写我父亲的名字!限价房作为我的婚房,2014年入住,2014年年底我父亲单位统一统计配售铁路职工内部住宅,但房管局要求享受过国家限价房政策的不可以参加配售!本人觉得这个不合理,限价房是我单身期间购买,只不过不是我个人办证,而且家庭名义,贷款人,也是我。如果当初是我办证,我父亲是否具备单位配售资格?但铁路的政策是后来出的,谁有前后眼啊,但后来制定的政策,也不能把之前的人们都否掉吧?铁路限价房是面对铁路职工,我们当时买的限价房是面对全市人民,二者本来就没有可比性,为什么要用之前的政策来恒定现在的标准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12-19 是否超时:否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14日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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