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首创城开发商(天津兴泰吉丰置业有限公司)强制要求先交物业费后给钥匙
本人2014年9月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首创城购买一套房屋,于2016年6月30日约定交房,本人于2016年7月2日前去收房,在签订物业公约、缴纳电费、水费、暖气费等基础上验完房屋,并要求领取要求,但开发商却强制本人先交一年物业费后再给钥匙,本人不同意,导致目前一直拿不到钥匙不能实际入住。
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的补充协议中对商品房交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第2项和第6项内容如下:
2、乙方持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
6、乙方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应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然后缴纳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物业费用及政府配套部门指定交纳的相关费用。
本人认为第1条中认定商品房交房分为办理交付手续(A)和交接钥匙(B)并列独立的两部分(因为条文中用“并”而非“然后”等词),第2条中对交付手续(A)中的签订物业协议(C)和缴纳物业费(D)的顺序进行了约定。即交房=交付手续(A)+交接钥匙(B),其中交付手续(A)=签订物业协议(C)和缴纳物业费(D),因此,缴纳物业费(D)与交接钥匙(B)不存在前后逻辑关系,不能视为先交物业费在领取钥匙。
即交房=A+B,A=C+D,因此B与D之间不存在前后逻辑关系。开发商不能强制乙方先交物业费后给钥匙。
本人请求房管局对开发商的违约事项进行行政处罚,认定缴纳物业费和交接钥匙不存在前后逻辑关系,督促开发商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约定,归还我房屋钥匙!谢谢!!!










